高管职务侵占导致民企经济受巨损,屡遭不公平判决更让企业步履维艰

来源:    作者:佚名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12     

企业感叹:如此营商环境民企如何轻装前行?

襄阳,湖北省辖地级市、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楚文化、汉文化、三国文化的发源地,已有2800多年历史,历代为经济军事要地。素有“华夏第一城池、铁打的襄阳、兵家必争之地”之称。

近年来,襄阳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打造汉江流域最优、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全力推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努力打造办事环节最简、审批流程最优、办结时间最短、服务效率最高、跑动次数最少的政务服务环境,擘画出一幅幅改革奋进的壮美画卷。

潜力被激发,活力被释放,日益改善的营商环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招商引资磁场效应凸显,为襄阳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了不竭动力。

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具活力的增长力量,目前已占襄阳市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沐改革春风,1983年,毕业于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导弹工程系的骆仁星回到家乡白手起家于1993年创办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长期与航空航天科工、科技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军工及油田科研生产机构合作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民营军工企业,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工匠精神》记录片中分两集播放了公司专注于自主知识产权研制、生产的工匠精神,2020年公司总产值超一亿人民币,总员工198余人,目前正全力以赴做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然而就是这家前景日渐看好的企业却因公司及控股企业高管利用职权大肆侵占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逾亿元人民币的特大经济损失。更让公司董事长骆仁星和员工们寒心的是:在这些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过程中屡遭不公平对待和审理,导致数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受阻、企业上市准备过程中也遭遇到刑事合规审查无法过关的难题。

四次鉴定为那般?

2006年12月27日,在热闹的鞭炮声和欢声笑语中,取得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开门营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骆仁星。

2011年至2013年,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控股的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聘请原银行高管胡书然、汪家福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期间通鉴公司主要做一些民间拆借资金“过桥”业务。

此时,一颗颗“炸雷”就此埋下。

从2011年11月11日至2013年4月7日,通鉴公司分9次借给宜城市盈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本金22,100,000.00元,盈兴公司还款本金及利息27,627,566.00元,其中通鉴公司收款18,239,833.00元,胡书然个人收款或最终实际控制8,784,733.00元,汪家福个人收款603,000.00元。通鉴公司据此以胡书然、汪家福涉嫌侵占向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报案。

早在2015年4月,通鉴公司向高新公安局控告胡书然、汪家福之前,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就依法委托湖北华炬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盈兴公司与通鉴公司之间的借、还款情况进行了审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审计确认,盈兴公司偿还通鉴公司的款项中有9064333元被二人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或由该二人实际控制。高新公安局立案侦查过程中,于2018年4月13日又委托武汉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胡书然涉嫌侵占878.4773万元、汪家福涉嫌侵占60.3万元进行审计鉴定”,因该公司的审计结论只是确定盈兴公司偿还通鉴公司的8457.4773万元和50.4万元,胡书然、汪家福分别为“最终控制或支配人”。基于补强证据效力的需要,高新公安局于2018年5月再次委托湖北华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胡书然、汪家福在通鉴公司任职期间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司法鉴定审计。华炬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后明确确认,盈兴公司偿还通鉴公司9064333元,被胡书然、汪家福个人收取或实际控制,“未交回公司”。同时,华炬会计师事务所还经审计确认,胡书然长期挪用通鉴公司巨额资金用于其个人非法谋利,且有20万元至今未予归还,通鉴公司经营中应退还给他人的283617元,也被转入胡书然的个人账户,未退还给他人;骆仁星存入通鉴公司的180万元,被胡书然用来冲减其应付通鉴公司的款项,同时胡书然多计提业务提成共计46.5万元。

高新检察院向高新法院提起公诉时,根据公安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前述司法鉴定审计结论等,明确指控胡书然、汪家福二人犯职务侵占罪。

也就是该案正在审判过程中,一件令人费思的事件发生了——在高新区法院、高新区检察院均未有,也不能认定在前期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湖北华炬会计事务所对胡书然案进行的司法审计结论是“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却有人人为操作,并直接以公安局法制科公文的形式把前高新公安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鉴定结论认定为“非法证据”,然后重新委托有过出具虚假审计前科,且其法人因此被判刑、单位被追责的襄阳市财富苑会计事务所进行重新审计鉴定。

2020年7月,由襄阳市财富苑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鉴定报告全新出炉,通鉴公司发现该报告颇有“创新”之处:

该报告对盈兴公司归还给通鉴公司但被转入胡书然、汪家福个人账户中的借款本息9064333元巨额款项的结论前后矛盾。其既认定盈兴公司归还给通鉴公司的款项中9064333元巨额款项被转入胡书然、汪家福个人账户或实际控制,但同时,该报告又称因“胡书然、汪家福个人账户与王必清、陈玲玲同时也有资金往来”而“无法确认资金用途和性质”。

该报告认定,“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胡书然、汪家福个人卡与王必清、陈玲玲同时也有资金往来”,但是,其审计查明的事实是,通鉴公司与盈兴公司之间的借贷资金往来期间为“2011年至2013年期间”,而胡书然、汪家福个人卡与王必清、陈玲玲资金往来,是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绝非“同时”。特别是胡书然,在其辩称其个人也向盈兴公司出借款项的出借日期前,就已经利用职务之便,将盈兴公司偿还给通鉴公司的近300万巨款予以侵占。

该报告一方面确认被转入胡书然、汪家福个人账户或被其实际控制的巨额款项是盈兴公司偿还通鉴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另一方面,该报告又称此笔资金的用途和性质“无法确认”。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同一事物作出不同判断,严重违反了正常思维必须遵循的“同一律”。

久拖未决,“曙光”似乎初现。2021年2月7日,高新区法院依据“最新”鉴定结果对该案进行审理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书然利用担任通鉴公司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应退给他人的资金13.873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指控被告人胡书然、汪家福收取盈兴公司王必清归还的906.4333万元是归还通鉴公司借款本息、胡书然利用职务之便隐瞒通鉴公司收入180万元并据为己有、在办理本公司业务过程中采用多计提成的方式直接侵吞通鉴公司资金46.506591万元据为己有等三起事实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书然挪用通鉴公司资金500万元用于营利构成挪用资金罪,证据充分;对胡书然挪用通鉴公司486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且至今尚欠20万元拒不归还,不构成任何犯罪。据此,高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书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责令被告人胡书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3.873万元。

而对汪家福,不但认为其与胡书然收取盈兴公司王必清归还的906.4333万元是归还通鉴公司借款本息证据不足,还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汪家福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重复支付张宝莲借款利息、侵占通鉴公司资金22.0333万元证据不足,故对被告人汪家福宣判无罪。

对此判决,通鉴公司表示不服。于2021年2月9日向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

2021年2月10日,高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胡书然利用其担任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截留、侵吞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086.51289万元;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986万元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汪家福利用其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采用截留等手段,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83.333万元。而判决书只认定了被告人胡书然侵占本单位资金13.873万元、挪用本单位资金500万元的事实并对被告人汪家福侵占本单位资金的事实完全不予认定。所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胡书然及被告人汪家福的事实不全面、不客观、确实有误。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该案仍进展缓慢、无结果。

“空手套狼”术大上演

“炸雷”还在引爆。

总经理胡书然、副总经理汪家福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作为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内设分公司总经理的张修祥也不“含糊”,频频上演“空手套白狼”的大戏。

2013年5月31日,张修祥以自己私人名义向社会闲散人员、职业放贷人孟佼、赵同兴夫妇借款300万元,转手出借给通鉴公司的贷款客户李永强。但是,张修祥并未将该款项直接交付给李永强或者汇入李永强的银行账户,而是直接打入通鉴公司以财务人员李英个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并要求李英在通鉴公司账簿上记作通鉴公司收取李永强偿还通鉴公司的借款利息,减少了李永强对通鉴公司的负债300万元。

2013年6月9日,张修祥伙同通鉴公司原财务人员李英,共同编造襄阳市亿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通鉴公司借款300万元的虚假事实,又将通鉴公司300万元资金直接汇入孟佼的银行账户作为张修祥个人向孟佼归还前述借款之用。至此,造成张修祥个人对李永强享有300万元债权,李永强对通鉴公司的负债减少300万元,张修祥实际侵占通鉴公司300万财产的后果。

2013 年8月2日、8月30日,张修祥私人又向孟佼及赵同兴夫妇分别借款200万元、400万元,仍以前述方式将款项借给通鉴公司贷款客户李永强、王大勇,汇入通鉴公司账户528万元,减少了李永强、王大勇对通鉴公司的负债528万元,张修祥对李永强、王大勇的债权又增加600万元。

2013年10月到11月,张修祥伙同李英未经通鉴公司权力机构批准,从通鉴公司账户中直接给孟佼打款三次共计116万元以偿还其前述私人借款,直接侵占通鉴公司116万元。

时隔半年后,张修祥又伙同孟佼、赵同兴,将张修祥个人向孟佼、赵同兴二人的借款600万元通过伪造借款合同、通鉴公司董事长的委托书等,虚构为通鉴向孟、赵二人借款。此后,又多次通过向法院对通鉴公司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诈骗通鉴公司500万元,因经司法鉴定后确定,孟佼提供给法院的借款合同、通鉴公司董事长的委托书系伪造的文件,孟佼两次又撤回起诉。

为此,通鉴公司书面明确向法院提出,张修祥、孟佼的行为系通过虚假诉讼意图诈骗通鉴公司巨额财产,请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不仅拒不移送,反而两次裁定准许孟佼撤回起诉。

此外,张修祥还通过伙同通鉴公司原财务人员李英,虚构其亲属在通鉴公司存款的手段,侵占通鉴公司财产146万元。

通鉴公司发现张修祥的前述犯罪行为后,多次向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

2019年11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对张修祥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但在人为因素的干预下,却迟迟不同意对张修祥等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强制措施,导致张修祥与孟佼、赵同兴、李英、赵金霞、王大勇等人多次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致使该案长期不能侦查终结。

更奇葩的是,2020年12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公安分局竟然以张修祥代表通鉴公司向孟佼借款400万元挪给他人使用为由,向高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并对张修祥采用证人或犯罪嫌疑人雷红梅充当同案张修祥保证人的方式进行取保候审。

有钱提起诉讼!无钱履行义务?

张修祥伙同他人大玩“掘金”术,襄阳市樊城区无业人员孟佼也同时做起了发财梦,也想在通鉴公司这池“浑水”里分羹一杯。

2015年11月12日,孟佼串通通鉴公司原内设分公司总经理的张修祥捏造通鉴公司向其借款600万元的虚假事实对通鉴公司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3月,此案在该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孟佼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借款合同书、两份借据以及向通鉴公司原工作人员李英、赵金霞银行账户转账凭证两份等一系列虚假证据,以证明通鉴公司分别于2013年8月2日、8月30日向孟佼借款200万元、400万元。同时,因借条是通鉴公司原工作人员张修祥个人出具,借款合同书也仅有张修祥签名而未加盖通鉴公司印鉴,孟佼还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自称是传真件的2013年6月24日通鉴公司董事长骆仁星委托张修祥代表骆仁星对外借款“委托书”,用以证明通鉴公司董事长骆仁星在国外滞留时通过传真书面委托张修祥代表通鉴公司对外借款。对此,通鉴公司予以否认并申请对借款合同书的签订时间、委托书是否为传真件等进行司法鉴定。为此,通鉴公司通过该法院向司法鉴定机构交纳巨额鉴定费39000元。

2017年8月,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结论:委托书上“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印文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该委托书未检见传真方式形成特征;借款合同和借条不应是其标称落款时间同期形成,应为之后形成。这就是说孟佼向法庭提供的主要书证证据均系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

2017年3月20日,樊城区法院向孟佼送达司法鉴定结论后,孟佼见事情败露,遂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樊城区法院予以准许。

一计不成,再生一计。

2018年9月11日,孟佼再次使用前述虚假证据增加了张修祥、李英、赵金霞、泰和电气公司等“被告”向樊城区法院对通鉴公司提起诉讼。樊城区法院受理后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通鉴公司多次向法庭提出孟佼的前述证据包括本案中张修祥、李英、赵金霞等人的陈述均系虚假证据。同时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高新区公安分局因通鉴公司提出控告开始对张修祥涉嫌职务侵占通鉴公司巨额资金案进行刑事侦查,通鉴公司还于2019年7月12日专门向樊城区法院递交关于将本案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申请书,但该院相关法官收到后对此未作任何处理。

2019年9月29日,孟佼再次向樊城区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院相关法官对孟佼的相关行为不仅不作任何处理,也不告知通鉴公司,当天就裁定准予孟佼撤回起诉。

叫人费解的还有,樊城区法院相关法官在2017年准予孟佼撤回起诉的裁定中遗漏了关于通鉴公司交纳的鉴定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的处理,通鉴公司多次要求法官对此进行处理,但是却被法官告知需另行提起诉讼。遗憾的是,该案通鉴公司胜诉,孟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通鉴公司申请该院强制执行后,该院执行法官却称孟佼无执行能力,长期不予执行。事实是,在2018年9月孟佼再次提起虚假诉讼时,却一次性向樊城区法院交纳53100元受理费。为此,通鉴公司遂多次要求执行法官依法执行,其仍然继续百般推托,不予执行。2019年9月29日,该院再次裁定准许孟佼撤回起诉,该裁定确定减半收取孟佼交纳的诉讼费用,通鉴公司立即要求执行法官依法扣留应退还孟佼诉讼费用26550元,其答应办理但未及时办理。巧合的是,2019年10月8日即国庆长假后开始上班的第一天,孟佼即在该院相关人员的帮助下领走该院退还的全部有关款项,导致通鉴公司不得不向省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指导组反映。

名目繁多的“业务费”

多名高管伙同他人搅浑了湖北通鉴典当有限公司这趟“浑水”,并从中“摸鱼”,而作为通鉴公司控股股东的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的部分高管也在发挥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变着法将公司巨额资金变为己有,数目之大,更是触目惊心。

2015年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为筹备上市进行审计时发现原泰和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武建立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用报销“业务费”的手段虚列支出侵占公司资金的问题,公司法人、董事长骆仁星多次找到武建立,要求其回到公司把账目核算清楚,但武建立拒不到公司对账。

2016年12月1日,被逼无奈的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到襄阳市公案局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1月26开始立案侦查。

2017年9月6日,高新公安分局向高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高新区检察院指控称:自2006年至2014年期间,武建立利用担任泰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报销“业务费”的手段虚列支出,侵占泰和公司资金1843万元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公诉机关在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充分确实的证据。在案证据证明,武建立利用担任泰和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自己直接“自报自批”或者骗取泰和公司董事长骆仁星签字同意,虚列泰和公司1843万元“业务费”或以给其妻董雪静经办的名义予以报销,或以其它各种名目“业务费”名义亲自报销,所得款项均存入其个人账户或者提取现金后予以转移,包括给其妻董雪静、其女武倩琳消费使用,以及个人购房、多处股权投资及转移给其侄女张锐等。武建立对其占有泰和公司前述巨额资金的事实供认不讳。

可是,襄阳市两级法院却仅以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武建立从泰和公司“正常获取工资、奖励及分红的情况”,“不能排除被告人辩称的以业务费报销方式领取分红、奖励的合理怀疑”为由,只认定武建立以业务费名义“自报自批”给其妻董雪静50万元所谓“奖金”以及虚列泰和公司“业务费”支出,领取现金且拒不说明去向后被公安机关通过审计鉴定查证已被武建立支配并使用的71万元共计121万元,系武建立职务侵占犯罪的款项。

据此,高新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武建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武建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59.402万元。

高新区检察院不服,依法提出抗诉。但是,襄阳市检察院却撤回了高新区检察院的抗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9年7月将案件发回高新区法院重新审判。但在案件发回的同时,二审法官对高新区法院发函指出:不能排除武建立虚列“业务费”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系其领取工资、股东分红的“合理怀疑”、武建立以“业务费”名义从骆婷处支取资金的时间近八年,未被制止,武建立辩解称其报销的“业务费”均请示并经过骆仁星同意,无论从现有证据还是生活常理分析,都存在可能性。

2020年9月10日,高新区法院就该案作出重审判决:(一)被告人武建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武建立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湖北泰和电气有限公司人民币121.3020万元。

2020年12月4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审计认定武建立在2006年-至2014年任职期间经审计涉嫌侵占公司资金1843.2011万元,到2020年12月4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06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武建立以虚报业务费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资金121.302万元。判决数额与审计数额相差1721.8991万元。对此判决,泰和公司不服。

泰和公司认为,泰和公司作为武建立犯罪行为的受害单位,在司法机关对武建立案长达6年的侦查、审判过程中,不仅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证明武建立在公司任职期间公司对其发放工资、奖励以及其作为泰和公司所谓股东的分红等真实情况的书证、证人证言,更提供了证明武建立虽然曾经是泰和公司“挂名”股东,但因其与泰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早已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依法其从来就不是泰和公司合法股东的充分证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有武建立辩称的,自己用虚构公司业务费并以“自报自批”的报销方式给自己发放应属公司决定发放的分红、奖励依法是职务侵占犯罪的任何合理怀疑。即使武建立可以作为股东参与公司分红,但泰和电气系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依法必须有股东会决议,只有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配红利,股东才能分配红利。没有公司权力机构的决定,任何股东都不得以自己享有分红的权力而决定给自己“分红”,武建立辩解的所谓分红没有股东会决议,而是以虚构业务费的名义虚报冒领,武建立应当分红的前提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此外,武建立作为公司总经理,只能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和年终公司的总体业绩获得奖励,而不可能是一年里有十几回甚至二十多回奖励,而且还是自己决定给自己发放奖金。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领,以虚构公司支出的方式将公司巨额资金据为己有,明显是“监守自盗”即侵占,是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严重侵犯,其行为已经具有刑事违法性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泰和公司还认为,武建立之妻董雪静与武建立同为泰和公司员工,明知公司的奖金发放均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武建立个人无权决定对其发放奖金,但是,当武建立利用职务之便向其发放巨额奖金时,其积极占有并予以挥霍,依法应为武建立职务侵占犯罪的共犯。襄阳市两级法院的裁判依法应属有漏犯的错误判决。

……

这些申辩和诉求但愿不是受害企业在“喋喋不休”,更希望相关部门和领导听到、听进去,排除人为干扰,依法重审此案,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蛀虫,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

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际市场开拓作出了重要贡献。

水美则鱼肥,土沃则稻香。好的营商环境,就像阳光、水和空气一样,须臾不可缺少,是优是劣,直接影响着市场主体的兴衰、生产要素的聚散、发展动力的强弱。企业无论大小,都期盼有更好的营商环境,让自己轻装前行、加速奔跑。对于地方发展而言,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吸引力、软实力。

法治既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得益于改革开放的好政策、得益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才有了泰和电气的今天和美好的未来!”泰和公司董事长骆仁星称,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几位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就大肆侵占公司巨额资金,给公司造成逾亿元人民币的特大经济损失。更让人寒心的是:在这些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过程中屡遭不公平对待和审理,导致数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企业生产经营受阻、企业上市准备过程中也遭遇到刑事合规审查无法过关的难题。

“泰和公司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上市工作,一旦上市前所有信息完整披露,刑事判决书也将公诸于众,不公正判决会不会影响襄阳市的招商大局?谁还敢到襄阳投资?在襄阳发展30余年的企业尚且遭遇执法不公,新进入企业是不是要考虑一下襄阳会不会采用“关门打狗”式的招商引资?”骆仁星说,作为土生土长的襄阳人,之所以回乡创办企业,就是要用所学知识回报家乡这块热土,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如果企业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此营商环境如何让民营企业轻装前行,“去”还是“留”只是时间问题。

骆仁星说,眼下襄阳市正在举全社会之力打造汉江流域最优、全省领先、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市纪委监委也在主动作为,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不断规范政商行为,优化营商环境,迅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着力消除影响企业发展的不合理市场因素和人为障碍,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企业声誉,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全省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活动目前也在如火如荼进行……如此环境下,恳望相关部门和领导倾听企业呼声和合理诉求,排除人为干扰,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还人民群众一个晴朗的天空。

来源:贵州都市报澎湃号 

来源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54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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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中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