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话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今年10月,仁寿县城北实验初级中学颜某因不满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持砖将其打伤。类似因惩戒权引发的师生冲突时有发生,以至于出现部分老师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划清适度惩戒与变相体罚的界限,出台惩戒的具体操作措施,都是急需解决的现实难题。有人认为,教育应以鼓励、宽容为主,无需惩戒,也有人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放眼世界各国,对孩子的惩戒权其实早已有之。惩戒有因、行之有度是题中应有之义。
在很多人眼中以鼓励、赞扬为主的美式教育,惩戒权也一直相伴而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不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实施体罚,实施体罚与否由各州自行决定。但是,教师惩戒权在美国很少被滥用,与惩戒相关的流程相对规范、严格,因为只有程序上有保障,惩戒执行上才无需顾虑。
不当行为
哪些行为会被惩戒
没有惩戒就没有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一种天然权力。只是惩戒的界限和分寸在哪里,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美国有些地方惩戒极其严格,有些地方却很松,让人误认为只有鼓励教育。
总体来说,美国教育中大家公认的应该惩戒的不端行为包含有近三十种:不当行为或者猥亵、疏忽行为、对抗、撒谎、违反药品条例、冒犯老师、犯罪和校外犯罪、公然挑衅、一再行为不端、校园抢劫、性虐待、逃课、破坏公物、散漫、偷窃、胁迫、吸烟、侵害、踏入禁区、擅自集会、未经授权项目、非法出版、不安全行为、恶意破坏、违规停车驾车、非法使用枪支等,了解以上类别就不会认为美国对于学生很宽容了。
而对于学生的处罚包含:训斥、停课、没收、赔偿、罚款、限制坐校车、学生证限制、社会服务、禁闭、写保证书、上补习学校、留校察看、开除、交由司法机构处理等。
重要判例
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学校胜诉
这里不得不提到1977年的一个联邦法院判例。Ingraham是佛罗里达州的一个八年级学生,因为在上课时对老师的提问反应太慢,被打了20下,导致淤血并需要敷药,多日无法去学校上课。另一名叫Andrews的九年级学生因为常常有轻微的违规行为,也遭到多次体罚,有一次导致手臂整整痛了一个星期。两名学生的家长对此极为不满,向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授权教师对不守规矩的学生实施体罚,并未违反学生受宪法保障的权利,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后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学校胜诉。
联邦最高法院在这个案子上的判决解决了关于学校体罚学生的最重要的宪法争议:在公立学校中实施体罚不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与不寻常的惩戒”,只要校方能够证明自己的程序正当,且惩戒举措是对学生最好的教育。
上述案件的胜诉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原因在于今后类似的各个州的案件就不用怎么审批、家长也不用怎么告了,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不仅仅如此,由于这个案件的示范效应,美国法院对于学生状告学校、状告老师的案件也一并有了一个惯例,那就是“打都不违法”,类似因学生学术不端而被开除等其他处罚,就基本是学校胜诉了。
理念溯源
美国最严的“教育惩戒”由天主教学校实行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关于对学生能否体罚这件事从1620年代表美国精神的“五月花”号进入美国后不久就开始争论。英国著名的哲学家约翰·洛克于1693年公开发表《教育漫话》,他高度评价教育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在他看来,一个人所以成为这样或那样,绝不是先天禀赋所决定的,而是后天教育的结果。虽然洛克称体罚是最不适宜的一种教育方法,但他也认为教师可以“偶尔为之”,这个“偶尔”的条件就是“万不得已”以及“极端情形”。
洛克的建议是,只有发自内心的羞耻心和畏惧心才是一种真正的约束,也就是说,惩罚的目的是能够真正触动学生的内心,让学生心服口服,而不仅仅是受了一些皮肉上的痛苦。
洛克是英国人,美国人很买账,主流的新教英国移民继承了这位英国哲学家和教育家对一般体罚的态度:可以打,但要慎重。
与早期对待学生宽松的新教教徒不同的是美国的天主教群体。1820年英国吞并爱尔兰,然后爱尔兰又遭受饥荒,大量的爱尔兰人进入美国,美国由传统的基督教新教完全主导的国家开始变化,大量的天主教徒来到美国成为中下层和工人。“在政府之外解决问题”的天主教学校开始盛行,经过100多年的斗争,天主教学校成为美国基础教育合法的主流教育机构之一。在宪法的框架下,美国最严的“教育惩戒”是由教规最严的天主教学校实行:校服穿着违规、不刮胡子、头发不整齐、上课迟到、没有带校卡、储物柜违规操作、吃口香糖、违反饭堂纪律、随意出入学校禁地、私自离校、不尊敬老师/严重不服从、无法完成写作作业、无视学校要求、不服从/挑战权威、吸烟/怀疑吸烟、语言不礼貌、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这些行为在多数公立学校也许是正常的,但在天主教学校轻则责罚,重则开除,成为惩戒的标杆。
既然在逻辑上其他非宗教的私立学校只是不允许进行宗教教育,那么校规当然可以参照天主教学校,于是美国每个学校都立自己的校规,违反校规得到相应的惩戒也是正常的。美国就此形成了一个法理上的惩戒链条:宗教学校可以按照宗教教义开除学生、私立学校可以按照校规开除学生、公立学校可以按照法律对违法学生开除(吸烟、吸毒、犯罪);对于实在管教不了又到不了犯罪形态的“熊孩子”,公立学校用高额的费用委托天主教学校管教(学生免费享受公立待遇,但交付天主教学校高达5万美元一年的管理费);特殊学校(军事学校与住宿学校)可以实行在宪法规定范围内更严格的管制。
如何操作
各种教育惩戒流程非常严密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并不禁止在公立学校中实施体罚,实施体罚与否由各州自行决定。法官通常认为,基于教育的目的,学校有权惩戒学生,诉讼案中法官所关注的大多是程序的正当性。
正当程序,一般而言包括:第一,学生是否被充分告知惩戒的原因;第二,学生有权聘请法律顾问为其辩护;第三,学生有提出对自己有利证据的权利等等。
总体来讲,整个美国以下事件都会被当作非常严重的事件而被惩戒:在学校携带枪支,未满21周岁吸烟喝酒;暴力和语言侮辱;损害公物和占有别人的财物;吸毒。以上各条,在美学生如果触犯了而没有被处理,几乎很少见,而直接开除是最常见的处罚。
避免风险是美国教师和教育管理者在惩戒时首先需要考虑的。为了避免风险,每个学校都会严格规定学生违规受到的惩戒,并且在流程上非常严格,例如申请、申诉、家长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执行权等,程序上有保障,执行上才没有顾忌。
美国的各种教育惩戒流程一般非常严格,处理、申诉、听证、董事会作出决定等等,所有惩戒绝不会让教师对学生单独执行,更不会允许教师随便殴打学生。
不过,既然美国的各种教育惩戒有严格的“民主流程”,这意味着所有申诉同样要走“民主流程”,也就是说,如果学生觉得处理不公而跟学校吵架以及家长带着孩子去学校理论,会受到另外一个非常严重的惩戒。即使家长有不满,也需要通过程序去处理。
有些行为,例如学业不及格、抄袭、作弊、学术不端,按照校规学校有很大的权力可以开除学生,在法律上基本不会败诉,一旦处罚,学生和学生家长是不允许进入学校的,也免除了很多纠纷。
此外,校警在美国早已普及,他们可以持枪,可以具有警察的很多类似权力,甚至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则打学生屁股,可以让学生进入禁闭室,可以让被开除的学生远离学校,不允许受停课惩戒的学生进入学校等,校警可谓是教育执法惩戒的一个象征。
如果学生扰乱教室秩序被关禁闭、被老师赶出教室、受批评学生想不开了自杀、被惩戒的过程中出现意外、碰到情绪激动的闹事等,都有一套严格的组织和法制措施,正是由于这套法制措施,无理取闹的事情很少发生。
配套措施
“打”须慎重,骂更要小心
美国的各级政府,对于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一般非常尊重。当学校发生师生冲突或者学校认为学生有暴力倾向的时候,全副武装的警察进学校维持秩序,是很正常的事情。
当一个中小学学生被学校开除,甚至被这个学区开除,就意味着他很可能失去免费读书的机会,以及旁边校区的录取资格,也就意味着只能进入私立学校付费读书,因为美国高中孩子的父母必须送孩子读书,对孩子管教不力的父母最后一个选择是将孩子送入军事高中和工读学校完成学业,这对于谁来说都是一个比较艰难的决定。
教师照章办事会不会给自己带来严重或至少麻烦的后果呢?
不会。惩戒和惩戒申诉流程的分离,很大程度保护了教师的权利,教师根本不用直接面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扯皮,因为会有严格的流程去解决;再者,公众舆论从来不会赋予学校教育更多不必要的社会道义责任:学校只是学校,离开法制的责任,教育不能承受社会之重。
按照校规去处理学生是美国学校的主权,那么按照教师或者教授的评判标准行使教师的权力,就是教师的主权,这点上美国教师的权力很大。
例如,美国教授和教师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标准去给学生不及格,学生基本上没有申诉的机会。
那么,如果这个教师腐败或者严重不公怎么处理呢?一般情形,是需要学生的联名信达到一定比例,学校才会处理,而且即使受理教师有错甚至教师本人得到处理,学生的成绩也未必会纠正,这就是教师治教,保证在学术上的绝对权威,教师才有主权。
那么是不是教师就可以随便“打骂”学生呢?在高等教育范畴,教师和成年学生之间是公民关系,损伤荣誉、打人,都是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是教育惩戒了。
打人不行,骂人可以不?俗话说打不得、骂不得还怎么管呢?骂更不行!美国是一个讲究“政治正确”的国家,性别、年龄、性取向、政治、宗教都是碰不得的事情,教育主权只能在学术范围内实行。对于基础教育来说,罚站、低头、禁闭、离开教室等是可以的,但是“骂”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就不是教育法范畴,而是“人权法”管理的范围。
打学生是州立法和校规范围内执行程序,而牵涉侮辱、人权、政治等敏感议题,美国教师都唯恐避之不及。
宽缓遗症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被贻误的是学生
在法律范围内,教师对于未成年人的主权是很大的,但并不意味着美国的教师会滥用这种权力,在使用惩戒权时也会比较谨慎。例如美国教师很少会呵斥学生,不会让学生罚站,也不会不断当众批评一个学生,只要这个学生不影响教学秩序,以上都是教师的主权。相对来说,在美国政治正确的背景下,美国教师不会对学生伸手很长、美国家长不会对学校有过高的要求、美国学生也大多知道分寸而不敢随便越雷池半步。
Brian White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一个学区的教育总监,他清楚地记得,在40年前刚开始任教的时候,校长听了他的课,认为他对学生太松了,于是把他带到一个禁闭室,拿出一个板子,让校警带过来几个违规的学生,举起板子就打。但是这件事情之后,宾州州立法规定该州不得体罚学生。在1977年之后,陆续有20多个州禁止体罚学生(打板子),目前还剩下19个州的公立学校合法体罚(授权却只有18个州)。
很多“反体罚人权组织”每年在白宫游行,提醒美国公众每30秒美国就有一个孩子被学校“打屁股”。在不断的争议声中,使用法定允许的惩戒权让学校越来越小心。事实上,有这个权力的多数学校并不使用这个权力。
1977年之后,即使是可以打学生的各个州,也逐步把打学生的“刑具”统一成象征性的板子而不是棍子,且执行的流程越来越严格。老师上课举起板子就随意打学生虽然在有的州不违法,但是各个学校有自己的校规,违反校规的老师也一样会被惩戒甚至被开除。
近年来,美国学校体罚的案例也有所减少。在2002-2003学年,联邦政府统计,估计有30万儿童在学校至少受到过一次体罚。在2006-2007学年,这一数字减少到223190例。根据美国教育部的数据,在2011-2012学年,超过166000名公立学校的学生受到了体罚。在2013-2014学年,这一数字减少到109000名学生。
奥巴马当总统的时候就希望美国学校管得多一些,认为美国的教育落后于中国的基础教育。由于教师和学校只在法律范围内做正确的事情,且尽责未必尽心,教师和学校完全按章办事也造成饱受诟病的“不求进取”的学生和并不让人满意的基础教育。孩子很容易受到不良诱导,导致学业下降,跟不上课等。
美国之所以发布“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就是因为连一向尊重州教育自治权的联邦政府也认为太多孩子由于对学业要求不高而落伍,落得太多了,很多读书多年的孩子算术和拼写能力像没有上过学一样。
美国家长不会希望教师“像对待自己孩子一样对待学生”,教师也不会尽心到“只为了学生将来好”而越雷池半步去惩罚学生,甚至明明知道学生有很多违规行为,只要不在学校和教师眼皮底下,谁都不会去管这些闲事。
再加上近几十年教会势力普遍下降,原本由教会承担的社会规范职能并没有有效填充,因此美国学校的“熊孩子”犯罪率也是不低的,校园暴力、吸烟、吸毒成为顽疾。
(本文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副教授,中国信息协会教育分会副会长,美国匹兹堡中华文化语言学校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