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公开宣判

来源:    作者:华威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9-13     

     【江苏消息】   9月12日下午,首例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9”非法捕捞案公开宣判暨“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在淮安市洪泽区洪泽湖湾淮安市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举行。此次活动是洪泽落实淮安市委政法委 “生态保护司法绿坝工程”政法项目的重要行动之一,旨在通过现场宣判和“以案释法”,彰显司法权威、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进一步唤起大湖儿女和全社会守护绿色家园、碧水蓝天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淮安市、洪泽区两级人大代表,洪泽公、检、法、司、环保、水利、渔政等单位执法人员及洪泽湖渔民代表参加了活动。《人民政协报》、《新华网》、《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新华日报》、《扬子晚报》、交汇点(中江网)、中国网、商务新闻网、凤凰网、《江苏法制报》等19家新闻媒体全程参与活动报道。

​        公开宣判现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洪泽法院依公开宣判现场,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洪泽法院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吕某某等16名被告人一一宣告判决。本着“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人大代表、渔民代表等现场人员的共同见证下,利用16名非法捕捞案件被告人主动缴纳的8万多元修复费用购买的8万余尾鱼苗,被放流到洪泽湖,用于湖区生态修复。该案于9月7日在洪泽区法院公开审理,洪泽法院院长王亚林担任审判长、洪泽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出庭公诉。洪泽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等14名被告人明知洪泽区南三河水域(洪泽湖三河闸下游)系禁渔期、禁渔区,仍然单独或伙同妻子分别在该水域使用多层拦网等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捕获总量达4600余公斤,非法获利29000余元。被告人严某祥、严某余明知吕某某等14人所销售的水产品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案发后,以上涉案人员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吕某某等16人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主动退出犯罪所得赃款并承担了因侵害生态资源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89000余元。洪泽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吕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等刑罚,并对5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公开宣判前,鉴于案件中潘某某等10名女性涉案人在犯罪活动中处于辅助作用,且案件当事人多为以捕鱼为生的湖区渔民,家庭条件较为困难。检察机关本着“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依法对10名轻微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活动现场,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就“3.29”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了现场以案释法。

       据了解,2015年以来,淮安市两级检察院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9件、284人。此次洪泽湖生态资源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宣判并现场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活动尚属首例。现场活动结束后,洪泽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公、检、法三单位联合举行“生态保护司法绿坝工程”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公安分局就“3.29非法捕捞案件侦察情况进行专题发布,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刑事公诉及附带公益诉讼情况进行专题发布,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就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专题发布。三方联合发布客观全面地还原了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的全过程,三方还分别从各自的角度就案件的社会意义和普法价值作了充分阐释。(供稿:李登学、陆瑞云、朱守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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